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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粤人发〔2009〕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的统一部署,今年7至9月全国范围内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以下简称“推进行动”)。为了使“推进行动”结合广东实际,扎实开展,取得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进行动”的组织领导。“推进行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领导,共同开展“推进行动”,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行动”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使有就业要求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就业渠道。基层公有单位的增人计划,应优先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及时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与返聘退休人员,腾出岗位用于毕业生就业;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优先吸纳毕业生就业。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按照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的要求,将解决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作为“推进行动”的重要任务来抓,力促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基本就业。要加强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地区要重点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档案和户口仍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各市、县(区、市)人事部门对回到生源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登记造册,组织参加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各市、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回到生源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申请失业登记的予以登记,并享受政策规定的失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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