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交维管〔2009〕3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济南汽车故障救援网络管理工作规范》、《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一条 为了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业务条例》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开业条件。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企业应符合本开业条件。本开业条件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不包括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护与修理作业。
第三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l-2004)所规定的整车一类大型货车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