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与定期演练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指挥系统、责任分工、监测与预警、救援措施、救援物资的补给等。
6.应建立全套的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记录。
第五条 本开业条件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该开业条件由济南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7号令)和《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全市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均属备案公示范围。备案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执行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质量保证期。
二、备案公示的方法
1.各汽车维修企业按上述备案公示内容,认真填写《济南市汽车维修公示承诺项目报备表》,报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市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汽车维修企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备案,其它县(市)区汽车维修企业,向当地维管所备案。
2.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要求的格式制作公示牌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汽车维修企业对所辖特约维修站在选择执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等内容备案公示时,必须以不同车型独立备案,备案后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保质期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2.关于工时定额。汽车维修企业可在《山东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生产厂家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本企业自行制定的工时定额中任选一种。执行汽车生产厂家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的,需提供汽车生产厂家的有关文件或注明执行版本年号;执行企业自行制定工时定额的,报送自定工时定额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