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工时单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单价不再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装备水平、服务设施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工时单价作为收费标准。
4.关于配件进销加价率。对汽车维修过程中所需配件的进销加价率由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行业协会推荐的数值自主确定。
5.关于维修质量保证期。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公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7号令)规定的标准。
6.关于备案工时定额中未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内容,由承、托修方在车辆维修前双方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载明。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济南汽车故障救援网络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汽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功能,拓展和完善汽车维修企业为社会服务的领域,规范汽车故障救援网络(以下简称救援网络)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为全市救援网络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救援网络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当地汽车救援网络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援网络单位备案程序
第三条 加入汽车救援网络的单位应到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1)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颁发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2)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及复印件;(3)汽车故障救援车辆设备和设施、车辆设备和设施的产权证明(明细表)及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拟聘用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6)各项救援管理规章制度;(7)经营场所平面图。
第四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对备案内容要进行实地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建档。
第五条 符合备案要求的网络单位要填制《汽车故障救援网络单位备案简表》,与救援管理机构签订《汽车故障救援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