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现将《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学习宣传,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区境内流通环节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类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发放工作统一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登记注册窗口具体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五市工商局注册的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取得辖区工商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到自治区局或市局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