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授权基层工商所直接受理、审核、发放。
第五条 许可机关要按照先证后照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窗口专门设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柜台。许可审核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资料、现场核查人员核查意见进行受理审查后,由分管登记注册的领导或授权许可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六条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要认真贯彻落实“五办四通”、“六少六多”和“六无”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开辟快速通道,提供高效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全区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和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依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许可机关要优化食品流通许可办证服务环境,在醒目位置公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条件和办理工作流程。受理许可的窗口要免费提供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等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