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经营人员在加工、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二条 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在取得民族事务工作部门颁发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后,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九)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