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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场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核查后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登记表》。《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加盖核查机关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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