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三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每季度对食品经营者不少于一次以上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是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清真食品经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县(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市场巡查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