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面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建设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领导有力、组织有序、运转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尽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切实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和查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关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主动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