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国土用户的单位,应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以下注册信息:单位名称、上级机构单位、机构类型、通讯地址、邮编、接口人、联系电话,提交注册信息应加盖单位公章。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注册信息向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统一申请用户注册以及USB Key发放。
第八条 申请银行用户的单位,应填写《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操作人员注册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给宁波银监局。宁波银监局对银行用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依据注册信息向中国银监会信息中心统一申请用户注册以及USB Key发放。
第九条 查询平台用户机构应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请求和结果回复,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密码。
第十条 查询平台用户机构的用户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查询平台中心申请密码重置。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填写《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并寄送至查询平台中心。
第三章 查询
第十一条 提交查询请求时,银行用户应当按查询平台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土地权利人、土地证书信息。国土用户根据查询请求,按查询平台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土地登记卡内容,并以影像格式在附件栏目中上传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向银行用户回复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 各国土部门应按照本部门所承担的土地登记辖区范围回复查询结果,各国土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提高查询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用户可以不提供查询结果,并在2个工作日回复不能提供原因:
(一)提交查询请求的土地不在宁波市范围以内;
(二)银行用户提交的查询请求信息有误;
(三)提交查询请求的内容超出银行国土信息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