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