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在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以及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用海方式改变等,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海域行政区域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自海域使用申请人被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时,按照用海方式、海域等别和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开始计征。

  海域使用金分一次性征收和按年度征收。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性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

  在海域使用期间经批准改变用海方式的,自批准之日起按照改变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批准前海域使用金已一次性缴纳的,不足部分应当补征差额。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时,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按调整后标准征收。已经缴纳当年海域使用金或者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差额部分不实行退补。

  第七条 对于一次性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确有困难的,经有关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用海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第八条 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首年度海域使用金,在每年登记发证日前1个月内缴纳下一年度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征收;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转让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缴纳剩余期限的海域使用金;抵押人抵押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抵押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出租人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缴纳出租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