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审批该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于已登记发证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可以按年汇总报批。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时将多个用海项目“打捆”,或者同一用海项目包含多种用海类型的,有关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项目、分类型逐一审核,不得笼统进行整体核定、“打捆”减免。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海方式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金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纳海域使用金。
(一)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和县级国库。缴库时,《一般缴款书》应分别填写,其中:
1、缴市级国库的50%部分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宁波市财政”,“预算级次”填写“宁波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填写“高涂围垦养殖市级分成”;
2、缴县级国库的50%部分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预算级次”填写“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填写“高涂围垦养殖县级分成”。
(二)高涂围垦养殖用海以外的其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预算级次”填写“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填写“养殖用海(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