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养殖用海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批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照30%、20%、5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市级国库和县级国库。缴库时,《一般缴款书》应分别填写,其中:
1、缴中央国库的30%部分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按照批准的用海类型填写;
2、缴市级国库的20%部分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宁波市财政”,“预算级次”填写“宁波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按照批准的用海类型填写;
3、缴县级国库的50%部分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预算级次”填写“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按照批准的用海类型填写。
海域使用金被征单位和个人直接缴入国库有困难的,或者位于边远郊区且征收海域使用金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先予代收,但须在10日内将海域使用金按上述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应当将盖有银行缴款确认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送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域使用金缴纳确认。其中,属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应同时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域使用金缴纳确认。
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盖有银行缴款确认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后,对《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进行校对,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和《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各一份交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一般缴款书》或减免批复文件后,方能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备案和海域使用金缴纳记录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按年度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并根据滞纳日期和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在催缴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门应当按照《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