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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婴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儿童生命安全,提高我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特制定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即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免费筛查新生儿三种疾病、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对贫困孕产妇急救进行救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和降低出生缺陷为中心,以保障孕产妇和儿童生命安全为重点,着力解决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剖宫产,降低医疗费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
  (二)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4/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8‰以下,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5%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资金统筹原则。统筹使用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将住院分娩标准、保健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婚前医学检查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众监督。
  (三)财政补贴原则。对自愿婚检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前保健咨询和基本检查项目实行免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贴。
  (四)自愿参与原则。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使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促进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三、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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