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在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等16个县(市、区)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
四、实施对象
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免费为新生儿筛查三种疾病、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对贫困孕产妇急救进行救助的对象是持有宁夏农村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及其所生的新生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农村和城镇新婚夫妇。
五、实施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在乡镇住院分娩实行全免费。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南部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全免费;川区县(市、区)个人缴纳300元,其余部分免费。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产妇急救的给予适当救助。
(二)免费为新生儿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三种疾病,并实行采血、送检、实验室检查和结果反馈等项目的打包服务。
(三)对筛查出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三种疾病的患儿,免费给予治疗。
(四)免费为法定年龄的新婚夫妇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实行内外五官常规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转氨酶、梅毒筛查、男女生殖系统等检查项目的打包服务。
六、主要措施
(一)统筹安排资金。孕产妇在县级住院分娩的,川区县(市、区)每例筹集1300元,其中新农合筹集6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个人负担300元(贫困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南部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每例筹集900元,其中新农合筹集5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在乡级住院分娩的筹集400元,全部由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40元的标准,对新生儿三种疾病筛查工作给予补助。对筛查出来的患儿,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别按每人0.02万元、2万元、0.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将苯丙酮尿症患儿纳入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在自治区财政补助之外,其后续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对农村婚检对象,自治区财政每对补助100元;城市婚检对象,自治区财政每对补助50元、个人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