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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67号)


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6]82号)要求,我办自2006年对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登记和年检工作以来,多数企业单位能够按照要求认真清理登记,积极予以配合。但经我办调查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单位的国有资产未到我办办理产权登记管理,存在漏报瞒报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其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现要求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未纳入我办产权登记管理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我办产权登记管理,并配合我办搞好每年的年检工作:

  一、认真进行国有资产自查清理和产权登记报送工作

  在甘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高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投资实体产权,尽快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结果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办。同时对应办理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我办将视各企业单位清查补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符合产权登记管理而隐瞒不报,应作产权登记而不登记的企业和投资实体,我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企业领导责任。

  二、积极配合我办作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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