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杭州市妇幼保健院成立杭州市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
(杭卫发〔2009〕222号)
杭州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杭州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成立杭州市产前诊断中心的请示》(杭妇院〔2009〕29号)收悉。
鉴于浙江省卫生厅已核准你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浙卫妇准字〔2009〕第06号),经研究,同意你院成立杭州市产前诊断中心。该中心为非法人组织,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管理。
市妇幼保健院成立杭州市产前诊断中心后,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要完善产前诊断中心的组织机构,承担市产前诊断中心相应职责,有效发挥技术服务、培训、指导、质量控制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