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保密工作机构协助,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