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科室的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完善仪器设备配置,优化检查流程,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优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三、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应按照《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规定。对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就诊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立即告知职业病诊断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诊断、治疗。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纠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工作的指导,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法、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四、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狠抓技术培训,全面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五、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的诊断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协助提供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向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和(或)鉴定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在诊断和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反馈给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六、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本文件要求传达至辖区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