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九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及建设部、
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