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洛阳晚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洛阳晚报》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抽签制度。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 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洛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 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 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