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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4. 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洛阳晚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洛阳晚报》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抽签制度。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 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洛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 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 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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