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黑财法〔2009〕6号)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
现将《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厅直机关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工作,根据《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省政府令第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黑政法发[200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省财政厅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原文转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的文件,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等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起草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五条 起草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由处务会讨论批准后提报法规处审核。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充分论证,增强操作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