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09〕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0年1月份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非税收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印财政票据防伪底纹,第三联为记账凭证联,第四联为有关单位留存。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每册25组,成品规格为185mm×102mm。
三、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现改为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该票据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每册100组,成品规格:175mm×62mm,票据制式:单联多用式,票面金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如需特殊面值定额票据,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票据、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票据、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均由非税收入票据替代,原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末。
五、凡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略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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