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东政字〔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完成全市2009年万元gdp能耗降低5.74%的目标,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鲁政字〔2009〕155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2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加强对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分解节能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双目标”责任考核。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节能约束性指标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机制建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全市万元gdp能耗0.715吨标准煤,同比降低7.38%,完成了“十一五”总体目标进度的60%。但节能降耗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2008年,我市三次产业比例为3.4:76.5:20.1,第三产业占比低于全省13.3个百分点,能耗过高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能耗总量增长过快。2008年,全市能耗总量1328.41万吨标准煤,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11.29%,高于全省年均增速3.1个百分点。年均能耗增长超过了120万吨标准煤,节能降耗压力增大。三是节能基础工作较薄弱。部分单位对节能工作认识不到位,统计、监测、计量等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处理好发展与节能的关系,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落实节能目标任务
(一)市发展改革委目标责任。
1.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7〕29号)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