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 〔2009〕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二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按照风俗、习惯在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一般不再重建。
个别历史悠久、影响很大、确需重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