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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申请后,对拟同意上报的,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三)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登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四)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登记。
  第七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登记的场所不违背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群众有经常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
  (三)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四)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所必要的资金;
  (六)拟登记场所主殿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 5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登记地点和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二)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
  (五)合法的经济来源情况说明;
  (六)拟登记场所无争议的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主持下,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群众基础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场所人员和经常参加该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的有关教育和管理;
  (二)安排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内部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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