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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种下列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引起的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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