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存在器官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三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第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包括因接种疫苗造成死亡的补偿;组织器官损伤的医疗费、陪护误工费、食宿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矫正残疾所需费用等。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异常反应后在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陪护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家属(不超过2人)的陪护误工费,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伙食、住宿补助费:按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残疾生活补偿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补偿20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根据器具基本的使用年限,按照20年计算需要的补偿费用)。
(七)除以上六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与标准,必要时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但不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
第十一条 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按第十条的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最高额度如下:
一级甲等:未满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
一周岁至五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 6万元;
六周岁至十四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