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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五周岁及以上最高一次性补偿 20万元。
  一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5万元。
  二级甲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0万元。
  二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8万元。
  二级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6万元。
  二级丁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5万元。
  三级甲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4万元。
  三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2万元。
  三级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8万元。
  三级丁等:最高一次性补偿4万元。
  三级戊等: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
  四级:最高一次性补偿1万元。
  第十二条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当事人支付,待诊断或鉴定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死亡进行尸检,尸检费用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尸检确认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第一类疫苗尸检费用在省级财政安排的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二类疫苗尸检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承担。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接种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安排的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 接种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受种方的申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并对受种方的相关票据原件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补偿金额,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三)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四)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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