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三)定期综合汇总通报本地区(部门)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分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效能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报告本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影响行政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予许可、审批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审批决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
(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公开承诺的;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投诉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五)行政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风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或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工作效率低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诉求置之不理或推诿拖延的,或凭借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提供有偿服务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七)行政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影响行政效能的其他行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投诉请求,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投诉中心办理投诉可以通过被投诉人所在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投诉事项开展调查,要求被投诉人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