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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被投诉人采取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五)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立案查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投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投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督办、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件;
  (三)投诉中心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处理渠道。
  第十条 投诉办理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应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适当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参照《湖南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情况复杂需适当延长期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般投诉办理应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时限。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应对交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当摘要转交。
  第十四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多人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如实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理由及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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