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行业稳定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负起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要进一步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行政首长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做好信息反馈,对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1、坚持规范行业管理与维护行业稳定相结合。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科学决策机制。新增运力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作出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科学合理调控行业发展规模。
3、坚持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4、强化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卖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经营权。一经发现查实,由市政公司事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权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5、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强化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从业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 (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纠正,不能以罚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