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五)坚持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原则。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街道)“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未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分配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由乡镇(街道)代理部门根据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必须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三分之二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完善方案确定程序

  (一)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四)上报各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三、分配办法

  (一)在各地区土地、农业、民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责,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征地补偿费用。

  (二)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三)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