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倾斜政策录用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从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对录用少数民族干部采取特殊政策。省级机关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招录公务员时,招录5人以上的按不低于三分之一、招录1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15%的比例招录少数民族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少数民族人员一般应占招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少数民族人员;省属国有企业也要积极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民族自治地方招录、招聘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划出相应的名额定向招录、招聘。非民族自治地方也要划出一定的名额和岗位招收少数民族干部。法院、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六)在基层一线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坚持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把各类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引导到基层和生产一线,把经过基层锻炼培养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形成科学合理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机制。每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时,注意优先选派少数民族学生;县、乡每年从大学生“村官”、优秀村(社区)干部中招录公务员时,划出一定名额招录少数民族干部。
三、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努力造就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七)坚持“六个优先”选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考虑民族地区条件差、底子薄的实际和少数民族干部在成长过程中所处环境的局限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选用少数民族干部。在选配少数民族干部中切实做到“六个优先”: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具备任职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放到正职岗位上;对与少数民族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要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急需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一时又缺乏合适人选的,要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统筹安排,在更大范围内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
(八)加大力度做好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工作。按照完善和优化民族地区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需要,大胆地把那些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尤其要注意挑选政治素质好、熟悉经济工作、勇于开拓的少数民族干部进党政领导班子。努力做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乡应在领导班子中积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巩固“人口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成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要加大对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配备力度。对干部成长较为缓慢的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的干部,在任职资格上可适当放宽,可采取“先进后出”、“小步快跑”等特殊办法加强培养。按规定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而没有合适人选的,应留出名额、限期配备。对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