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略)
2.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略)
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略)
4.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略)
5.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名册(一)(略)
6.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略)
7.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
8.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月支付表(一)(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9〕22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村、工作站信息登记管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选择录入单位代码。单位代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确定;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信息;参保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日期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信息登记时间录入。审核录入后,留存《登记表二》。
行政村或工作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行政村或工作站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注销登记信息,并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凭证,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录入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口性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核定录入缴费方式,并留存《申报核定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