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后,姓名、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经劳服中心负责人复核确认后,修改错误信息,并留存信息修改单及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其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三、缴费核定管理
劳服中心审核《申报核定表》,审核录入当年缴费金额;对补缴人员,审核录入补缴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核定无误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行政村或工作站,由参保人员办理缴费结算。
(一)当年缴费核定
当年缴费金额,依据本人申报,在当年缴费基数的10%至30%之间核定。
(二)补缴费核定
对补缴费人员,依据本人申报,审核录入补缴费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补缴费金额,按照当年缴费金额乘以补缴费年限核定。
劳服中心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即时上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对劳服中心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及业务档案管理等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指导。
四、缴费结算管理
当月20日前,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办理临柜缴费手续,服务银行为其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当月20日后,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核定数据一次性删除。
五、财政补贴的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财政补贴,由社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数据集中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个人账户管理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年缴费额、缴费月份、记账日期、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制度衔接跨险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在确认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到账后,进行缴费之月的个人账户记账处理,同时开始计息。每年年终,统一进行个人账户结转处理。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在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申报领取养老待遇时,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比例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规定转移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额申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时,将其转入的缴费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