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个人账户余额的清算
  对申报清算个人账户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所标注的清算类型,分别审核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国家公务员录用证明、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清算金额,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名册(一)》,交行政村或工作站。
  八、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对申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分别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审核表》和《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它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新申报支付的人员,应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参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对未及时申报变动的人员,应根据其待遇起始时间、死亡时间、经办时间、养老金标准等参数,核准补(退)支付待遇金额。
  九、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登记
  对申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劳服中心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审核《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花名册》和《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它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籍所属、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新申报支付的人员,应依据年龄参数核定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对未及时申报变动的人员,应根据其待遇起始时间、死亡时间、经办时间、补助费标准等参数,核准补(退)支付待遇金额。
  十、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