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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鲁财建〔2009〕80号)


各市财政、流通、经贸、环保、工商、质监、物价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山东省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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