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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预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各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流通主管部门在试点结束后,及时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各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区域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并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防止各种骗取补贴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经贸委、节能办)负责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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