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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化肥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化肥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鲁价格函〔2009〕64号)


泰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山东农大肥业发展有限公司优惠电价政策的请示》(泰价格发[2009]6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1677号)文件规定,凡单系列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其生产用电均应按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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