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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鲁价检发〔2009〕157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周密组织,搞好这次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科学组织,精心部署。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省局负责组织检查中央及部队驻鲁医疗机构、省属医疗机构(含省属大型企业医疗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血液中心、省属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其余由各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各市物价局可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市医药专项检查方案。

  三、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公告检查信息,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提高检查的威慑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卫生主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以及涉及商业贿赂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四、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注意探究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要将价格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收集整理医疗机构主要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政府降价药品的使用情况,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医疗机构常见病种的治疗价格和费用构成,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结构等基本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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