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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0.15 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 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 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 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 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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