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质监字[2009]154号)
各区市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食【2009】199号)要求,现将《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判,找出潜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风险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我市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多的食品,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重点监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及加工过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第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市县局(分局)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