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工作,保障风险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负责风险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承办组长、副组长交派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三)食品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
(四)计量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计量认证信息。
(五)监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审查验收信息。
(六)计财处: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风险监测经费预算;保证风险监测体系经费落实。
(七)法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八)稽查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执法、打假、举报投诉、案件处置等信息。
(九)信息中心:保障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计算机网络安全、畅通;计算机、网络设备维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收集的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成立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设在大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风险监测有关技术性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并维护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技术研究,提出全市风险监测计划建议;对风险监测项目,进行检验方法的研究;分析研究风险监测数据,提出风险监测报告。
第八条 区市县局(分局)协助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并实施后续处置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汇总并逐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抽样;
(三)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负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抽样和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