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三) 根据日常及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三章 风险信息获得
第十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投诉举报: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信息。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产品等环节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反映食品行业潜规则的信息。
(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由市局食品处提供的监督抽查信息,区市县局(分局)相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管巡查、执法检查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主动监测:国家局、省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市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
(四)实验室检测:由省、市、县(区)质检机构提供日常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检验监测信息。
(五)媒体网络:市局指定由市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对国内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获取风险信息。
(六)境外通报:市局指定由市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食品风险预警通报等风险信息。
(七)部门、社会组织的情况通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单位向我系统通报的有关行业内潜规则等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信息。
(八)领导批示:由上级领导批转处理的,属于需要风险检测信息的。
(九)其他方面的食品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量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四)使用不明物质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的;
(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含有标准中没有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