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设立风险信息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应配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三条 风险信息联络员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对应该做出及时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局设立食品风险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65,对举报人按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风险信息研判与研究
第十五条 市局建立风险研判专家库(详见附件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测结果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技术专家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定期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需要进行风险研判的,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风险监测工作例会,通报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监测研判。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领导小组随时组织风险监测研判工作。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可靠性、性质等暂时无法确认,但有可能属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业性问题的,应列入风险监测研究项目。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对列入风险监测研究的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食品监管人员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二)组织食品监管人员、行业内从业人员、研究机构、有关专家进行研讨;
(三)组织技术研究机构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
(四)组织风险监测机构研究有关检测方法。
(五)对市内无法判定的风险监测信息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局。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样品的代表性;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