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发现风险监测的食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要按照要求汇总风险监测结果,做出风险监测工作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及有关专家,依据全年风险监测数据,撰写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综合分析监测数据,预测风险因素的发生和发展趋势,研究风险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今后风险监测工作建议。

第五章 风险信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处置风险监测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监测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局(分局),由当地局于收到通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对在风险监测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一是要从严检查企业各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二是要抽查企业使用原料、添加物质和产成品的质量情况。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做出报告并将情况抄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在风险监测中查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回访、年审、抽查和现场突击检查等监管措施。一旦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对风险监测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纳入食品诚信档案记载并实施跟踪抽查,掌握企业整改情况;对属于行业性问题的,要实施专项整治。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风险监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