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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举报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十二)其他危害性食品。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的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或以面谈、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内容需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

  第五条 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实施经济处罚后,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奖金额度为50元至1万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对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对举报人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二)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较大的,视举报情节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轻微的危害,违法行为属于个别案件,视举报情节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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